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演变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
- 第一阶段(1951年-1991年):企业(单位)养老制
这一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由企业(单位)承担,由企业(单位)缴纳全部养老保险费。
1951年2月26日,《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起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该条例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后,由企业(单位)按月发给养老金。
195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离休待遇的暂行规定》,对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标准和待遇进行了规定。
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离休待遇的规定》,对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标准和待遇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 第二阶段(1991年-1997年):企业、个人、国家三方共同负担
这一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开始由企业、个人、国家三方共同负担。
1991年1月17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要让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养老金。
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规定养老基金可以购买国库券以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或者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
- 第三阶段(1997年至今):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一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该决定规定,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根据该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
因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1997年7月1日起开始交费。
结语:
养老保险是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演变,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
原创来源:91转随记 » 养老金从哪一年开始交的?